第一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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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25 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配合政府消防政策,結合消防專業技術人員,以提昇專業技術,確保專業技術人員
權益為前提,健全消防安全體制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新北市
消防設備師公會」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管轄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本會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升消防產業技術,促進消防安全學術之研究發展。
二、協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法令,並配合執行委辦事項。
三、接受機構團體或個人委託服務事項。
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個人自律風紀。
五、其他未盡事宜另訂之。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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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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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會會員資格: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具有消防設備師資格。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本市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其負責人為消防設備師或
聘用消防設備師一人以上,並以其為會員代表。非設籍本市之公私立機構
或團體,其負責人為消防設備師或聘用消防設備師一人以上,且其中一人
設籍本市,以其為團體會員代表人,其餘消防設備師可任團體會員代表。
前款同一公私立機構或團體之團體
會員代表人出會或退會,該公私立機構或團體未依指定期限內申請變更代
表人,逾期即取消團體會員資格。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第七之一條 本會會員申請方式:
會員及會員代表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檢附資格證明文件,經理事會通過,並繳
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有效會員。
第 八 條 有效會員參與會務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票,
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之一條 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出:
本會得依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章程規定,自本會全
體會員(會員代表)選出全聯會會員代表,代表本公會參與全國性組織事務。
前項公會會員選任全聯會會員之資格:
一、具有消防設備師資格。
二、依規定繳交本會代收之全聯會常年會費。
三、無本會其他停權處分之事由者。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之一條 會員證:
會員(會員代表)繳納常年會費後由本會核發當年度有效會員證書。
會員(會員代表)應自負妥善保管有效會員證書之責。
會員證書遺失或損毀者,得向本會申請補發會員證書,並繳納申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
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退會、復權及停權:
一、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二、會員得以書面或電子信函向本會聲明停權。
三、會員未於每年十二月至隔年一月期限內繳交當年度會費者,經每年一月公告名單、
四月通知補繳,至本會會計年度結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未補繳者,自動停權。
四、停權期間,得補繳該年度常年會費後,自動復權。
第十二之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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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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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案。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管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
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
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條 理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
權責。
第 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
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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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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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者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第 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
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
解散及其他興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
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行之。
第 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
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
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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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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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贊助會員及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代收上繳全聯會常年會費新
台幣伍佰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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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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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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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新北市公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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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定名為「社團法人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設獎學金委員會,由公會理、監事組織之。
第三條 公會理事長為主任委員,理監事為委員。
第四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1)制定修改本辦法。
(2)審查核發獎學金事宜。
第五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與理監事聯席會合併召開。
第六條 申請條件
(1)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加入本會滿一年以上會員,每家會員申請一人為限。
(2)無違反本會各項規章並已繳清會費之會員。
(3)具備前(1)、(2)項資格會員子女或直系孫(子女),就讀本國內公私立國小、國中、
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不含補校進修、空中專校)學業及操性符合資格者。
(4)學業成績全學年平均達八十分或甲等以上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或甲等以上(高中、國中及
國小組除外)。
第七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者則不頒發獎學金及獎狀。
(1)欠繳或不繳納本會會費。
(2)經本會停權處分者。
第八條 申請手續及證明文件
(1)填寫獎學金申請書乙份。
(2)在學學生證影本乙份(國小組除外)。
(3)在校全年學業或成績證明單及操行成績(高中、國中及國小組除外)影本乙份。
(4)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5)前(1)至(4)項文件應於每年10月01日起至10月30日止送達本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獎學金給與名額
(1)國小組:本會評比審核前三名。
(2)國中組:本會評比審核前三名。
(3)高中職組:本會評比審核前三名(高中、高職及五專一、二、三年級)。
(4)大專院校組:本會評比審核前三名(五專四、五年級及大學以上)。
(5)各組別名額不足時依實際名額核發。
第十條 獎勵辦法
(1)經評比審核通過者頒發獎狀乙份及獎學金。
(2)獎學金發給金額:
國小組:新台幣伍佰元整。
國中組:新台幣壹仟元整。
高中職組: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高中、高職及五專一、二、三年級)。
大專院校組:新台幣貳仟元整(五專四、五年級及大學以上)。
(3)評比未通過者則頒發獎狀乙份。
(4)獲獎同學於次年會員大會由理事長頒發獎狀及獎學金。
第十一條 獎學金申請及核發每年舉辦乙次。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每年編列之會員子女獎學金預算下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提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提送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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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師楷模遴選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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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27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 為提昇本會會員之專業技能,鼓勵優秀消防設備師熱心會務推動,凝聚團隊意識,熱心公益,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設「消防設備師楷模遴選委員會」,置遴選委員五員,由本會理事長於理事、監事中選任之。
第三條 本會理事長為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以抽籤決定理事三員、監事一員為當年度遴選委員。
第四條 委員會任務如下;
(1) 審查消防設備師楷模資格。
(2) 評分遴選年度消防設備師楷模。
第五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與理監事聯席會合併召開。
第六條 遴選條件
(1) 加入本會滿三年之個人會員或團體卅贊助會員入會時之消防設備師代表,截至提名時仍具備有效會員資格者。
(2) 無違反本會各項規章並已繳清會費之會員。
(3) 未曾受刑事案件處分、禁治產之宣告及有損本會形象者。
(4) 三年內未曾有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之處分者。
(5) 每年消防設備師楷模名額為三名(特殊情況得酌情增減)。
第七條 遴選程序
(1) 分為會員自薦提名及其他會員(或主管機關)推薦提名兩種。
(2) 被提名人需填具「消防設備師楷模資格自評表」、「個人事蹟表」並備齊本人消防設備師證書、連續三年度之本會會員證書、著作、研究發展資料、感謝狀、媒體報導(剪報)及參與會務推動、公會運作等相關資料,於當年度截止提名日前掛號寄達本會(附電子檔)。
(3) 前項文件應於每年10月01日起至10月31日止送達本會。
(4) 本會於收件截止日後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提名人提供之文件資料做書面審查,依遴選項目評分並依評分數高低排序,依排序及年度名額遴選出本會消防設備師楷模,由本會將消防設備師楷模相關資料函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公開表揚。
第八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者則不予提名。
(1) 欠繳或不繳納本會會費。
(2) 經本會停權處分者。
第九條 遴選評分項目
(1) 對公會會務活動參與度
(2) 專業能力
(3) 綜合評鑑:
業界及主管機關評價
公益服務
有助評鑑項目(獲獎紀錄、工作經驗、年資、推薦函…)
第十條 本辦法提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並提送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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