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執行委辦案件作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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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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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O2月17日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以下簡稱本公會)建立專門職業知識技能、以提供專業諮詢、擴大
社會服務基礎,執行外界委辦案件,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外界委辦案件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壹、公務機關函請協助審理之個案。
貳、各縣市消防主管機關函請協助審理之個案。
參、民間機構函請諮詢或審理之個案。
肆、其他單位委辦審理之個案。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委辦案件類型係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壹、消防安全設備疑義之鑑定。
貳、消防工程爭議之鑑定。
參、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肆、消防安全設備功能驗證。
伍、消防安全設備功能驗證測試。
陸、其他特殊指定作業之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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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鑑定委員會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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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本公會組織下設置鑑定委員會,其任務以專業技術,超然公正立場,督導辦理相關委辦案件
業務之執行。
第 五 條 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由本會當屆理監事聯席會
遴選出任。另依委辦案件個案,成立專案臨時編組,由主任委員召集本會適用會員出任該案
鑑定委員,其人數不限。
第 六 條 鑑定委員得由本會會員自由報名登記,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經理監事聯席會資格審查同意
後列為本會鑑定委員登錄名單,並造冊備查。
第 七 條 經本會認可登錄之鑑定委員者,任期無限制,但不得藉此名義私自招攬本為委辦案件業務。
第 八 條 主任委員應於委辦案件確定後主導成立專案臨時編組,並指導執行流程、初步意見及指派人
員參與專案工作、督導擬定委辦案件報告書。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擔任職務時,得派副主任委員一名代行職務。主任委員有不適任情事或喪
失會員資格時,得提報最近一次正式或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解職並重新指派主任委員。
第 九 條 鑑定委員就委辦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協助審理:
一、 為委辦案件申請單位之負責人或實際執行人、主持人、協同主持人。
二、 為委辦案件申請單位之負責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
三、 為委辦案件申請單位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
係者。
四、 其他情形足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第 十 條 承辦委辦案件之專案臨時編組,其對外一切行為及行文,以公會名義行之。
第 十一 條 辦理委辦案件專案會議,由主任委員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之。惟召開地點應於公會所在
地址,並需製作會議紀錄呈報公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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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辦案件業務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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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本公會接獲申請單位委辦案件申請後,由主任委員進行初步資料評估,確認專案受理之必要性。
委辦辦理鑑定案件者應填寫鑑定委託書(如附件一)。
第 十三 條 受理委辦案件前,應由主任委員派適任之鑑定委員至現場訪視,辦理初步勘查與記錄,申請單
位應支付其出勤費參仟元整。
第 十四 條 本公會依下列程序原則受理委辦案件業務(詳如附件二)。
壹、 接獲委辦案件申請
貳、 聯繫申請單位,進行初步訪查及洽談,了解委辦需求
參、 收取初步訪查出勤費
肆、 評估申請單位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伍、 評估是否受理委辦案件
陸、 評估並提送服務費用
柒、 確認委辦服務費用收付,委辦案件成立
捌、 啟動辦理委辦案件執行程序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所稱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壹、設計報告書或設計圖說。
貳、消防設計圖說審查核准函。
參、材料設備審核認可證明。
肆、工程材料設備出廠證明。
伍、工程材料設備進料檢驗表。
陸、竣工查驗測試報告書或紀錄表。
柒、消防工程竣工查驗核准函及檢查紀錄表。
捌、消防竣工核准圖說。
玖、建築物(含室內裝修)竣工核准圖說。
拾、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拾壹、驗收點交紀錄表。
拾貳、最新一期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拾參、維護保養紀錄表(事故前、後)。
拾肆、爭議金額明細(修繕報價單或付款憑據)。
拾伍、委託標的物損壞至復原期間相關之照片。
拾陸、其他有助釐清事故肇因之文件或記錄資料。
實體證物請申請單位自行保存,留供現勘人員評鑑之用。
第 十六 條 委辦案件服務費用:應視委辦案件性質、複雜程度或爭議金額核算之,經主任委員核定後報知
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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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辦案件業務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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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申請單位繳清委辦案件服務費用後,本公會始得啟動辦理專案執行程序(詳如附件三)。
壹、 召開作業啟始會議,成立專案臨時編組,確認專案執行成員及申請單位相關人員等。
貳、 委辦案件相關文件資料收集與匯整。
參、 與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必要時得召開案件協調會。
肆、 鑑定委員至現場查勘與紀錄。
伍、 委辦案件文件研究或採證樣品測試。
陸、 專案小組召開委辦案件評析會議。
柒、 編輯委辦案件報告書。
捌、 委辦案件報告書內部審查。
玖、 委辦案件報告書定稿並製作。
拾、 函文申請單位交付委辦案件報告書。
拾壹、 委辦案件執行完畢。
拾貳、 承辦專案小組後續備詢服務。
第 十八 條 承辦委辦案件之專案編組委員人數,由主任委員徵召確認之。
第 十九 條 承辦專案鑑定委員,不得洩漏因執行業務所知悉之秘密。
第 二十 條 本公會受理委辦案件,不負責證據之調查與蒐集,係以申請單位、法院、檢查或調查機關提供之
卷證文件資料為之。文件資料如有不足,得洽請申請單位、法院、檢查或調查機關提供。
前項應提供之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如遲未提供或拒絕提供逾三個月且有影響評定結果之疑慮時,
執行專案編組同意後,本公會得單方面中止委託並扣除本公會作業成本費用後,餘額無息退還申
請單位。
經主任委員指派專案進行之任務,不得藉職務之便,私自與申請委辦單位相關人員等接洽。
第 二十一 條 鑑定報告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單位。
貳、主要用語說明。
參、申請日期。
肆、鑑定物概要。
伍、鑑定項目及範圍。
陸、案情摘要。
柒、鑑定意見及理由。
捌、附件
第 二十二 條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消防安全設備功能驗證、消防安全設備功能驗證測試及其
他特殊指定作業之個案,依其專案需求另自訂應載明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主任委員應召開專案會議,協助審核委辦案件報告書,與會人員得由主任委員與專案編組委員
訂定。
委辦案件報告書應由主任委員與全體鑑定委員審核,取得共識通過後,始得印製成冊。如需修
正,應於修正期限內完成,並再閱審確認無不同意見。
第 二十四 條 委辦案件報告書因故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致無法提送申請單位時,應於七日前函文申請單位,
敘明延期交付文件之原因,並另訂履約交付文件日期。
第 二十五 條 委辦案件報告書結案以製作壹式陸份為原則,交付申請單位肆份,本公會存查貳份。
存查之委辦案件報告書列入公會財產並移交,會員不得私自借閱。如有特殊需求需要參閱,需事
先申請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理監事會議多數委員同意後方可借閱。
第 二十六 條 委辦案件報告書完稿製作成冊後,函文申請單位結案並檢附委辦案件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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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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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七 條 委辦案件結案後,本會提撥該案服務費用之執行預算予該專案臨時編組;並經主任委員協調分配
承辦鑑定委員之應付費用,統一由公會撥付。
第 二十八 條 本辦法經106年oo月oo日第五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即日公布實施。另提報106年度
會員大會追認通過。
附件一 : 鑑定委託書
附件二 : 新?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受?委辦案件作業程序
附件三 : 新?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執?委辦案件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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