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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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新: 2024-03-29
 
  稱: 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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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E0七八二號函

一、為辦理防焰性能認證之受理申請及審核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檢附申請書
  及各式相關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向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提出。
  其申請變更時亦同。
  前項審查費之費額依「防焰性能認證審查費費額表」規定繳納。
三、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署應定期間通知申請人
  補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原則,申請人逾期不補正者,本署得將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
  申請人。
四、本署應定期日,對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加工處理及進口業者所屬公司或工廠進
  行實地調查,並檢附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函知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
  ,以查證其所填載事項與公司及工廠內之設備、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
  前項申請人之公司及工廠如分別設於不同之省(市)、縣(市)者,以至工廠所在地
  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公司調查。
  當地消防機關於進行第一項之會同調查後,應於七日內填具調查意見表(格式如附表)
  ,備文函復本署。
五、實施實地調查時,應以下列事項為調查重點:
 (一)防焰性能加工處理設備及器具之現況。
 (二)供品質管理之機器。
 (三)品質管理方法及品質管理組織。
六、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人為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施工、安裝業者時,本
  署得檢附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函知當地消防機關派員調查其申請內容與事實
  是否相符。
  各級消防機關應於收文後兩週內完成調查,並填具調查意見表,備文函復本署。
七、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符合「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者,由本署報請內政部核發
  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
  經審查不合規定時,由本署檢附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得於文到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
  不合格部分後,提出複查。
  前項複查以一次為限。
八、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之業者,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變更
  登記時,其異動內容為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施實地調查。
 (一)申請人地址變更者。
 (二)負責人變更者。
 (三)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四)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者。但人員增加者,不在此限。
  前項變更事項,由本署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九、為簡化各類業者之名稱,各業別分別以英文字母代表如下:
 (一)製造業者簡稱A類。
 (二)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簡稱B類。
 (三)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簡稱C類。
 (四)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業簡稱D類。
 (五)從事防焰布料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或防焰地毯材料進行地坪舖設等之
    裁剪、縫製、施工業簡稱E類。
十、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之業者,其認證登錄編號,得按業別、地區別及阿拉伯數字序
  號組合而成。
前項地區別代碼如下表:


縣市別
代碼
縣市別
代碼
縣市別
代碼
縣市別
代碼
台北市
01
新竹縣 
07
雲林縣
13
屏東縣
19
高雄市
02
苗栗縣
08
嘉義市
14
宜蘭縣
20
基隆市
03
台中市
09
嘉義縣
15
花蓮縣
21
台北縣
04
台中縣
10
台南市
16
台東縣
22
桃園縣
05
南投縣
11
台南縣
17
澎湖縣
23
新竹市
06
彰化縣
12
高雄縣
18
金門縣
24
連江縣
24

十一、防焰性能認證合格登錄編號如下表:

認證合格號碼
業別
地區(代碼)
序號(阿拉伯數字)
A-○○-○○○○
A
○○
○○○○
B-○○-○○○○
B
○○
○○○○
C-○○-○○○○
C
○○
○○○○
D-○○-○○○○
D
○○
○○○○
E-○○-○○○○
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