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消防設備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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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新: 2024-03-29
 
來源處: 臺北市消防設備士公會
公布日期: 2010-12-15
標題名稱: 具閃滅及音聲引導功能型出口標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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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有鑑於市場上多數人針對具閃滅或具閃滅及音聲引導功能型出口燈其相關規定,動作原理不清楚針對重點略述如下:
1.請注意商品需通過消防基金會型式承認及個別檢定(消防法第12條)
2.由主要出入口往避難方向所設探測器動作時,該出入口之出口標示燈應停止閃滅及音聲引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146-5)
3.依內政部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書注意事項(六)載明本產品應搭配避難引導燈具用信號裝置,偵煙式探測器使用信號裝置應具備以下功能(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修正規定)
1.應具閃滅(音聲引導)信號回路係指閃滅型引導燈具或閃滅裝置、音聲引導之引導燈具或音聲引導裝置,當給予動作信號時,可以使其閃滅亮燈或發出音聲引導聲音之回路。
2.應具消燈(減光)信號回路於將消燈(減光)動作信號送到消燈器具時可使器具亮燈之回路。
3.應由開或關設在信號裝罝之移報裝置側的開關來發送信號。(並非由總機來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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